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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总 则
第 一 条 为提高我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质量水平,促进洛阳市园林绿化事业健康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园林绿化优质工程是指符合有关园林工程的标准与规范、体现生态型和节约型园林绿化理念、在全市或当地具有引导和示范作用的园林绿化工程。
第三条 园林绿化优质工程评选对象为:已建成且按合同规定已经进⼊养护管理的景观绿化项目。
第四条 评选组织工作由洛阳市风景园林学会负责。
第二章 评选组织
第五条 为保证评选工作的科学、公平和公正,成立洛阳市风景园林学会优质园林绿化工程评选委员会。
第六条 洛阳市优质园林绿化工程评选委员会由洛阳市风景园林学会及市内园林工程建设、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受理审查参评工程报告,领导和组织评选工作,制定和修改评选办法,召开评选会议,听取评选情况报告,研究解决评选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决定评选结果。评选工作坚持严格、认真、公正、公平的工作原则。评选委员会会议必须由评委本人参加。评选委员会可根据评选工作需要,设立若干***检查组,具体负责申报工程的技术资料审查和工程实物核查。
第三章 申报范围
第七条 按期缴纳会费的洛阳市风景园林学会正式会员单位,如为多家单位联合申报,应全部为本会正式会员单位。
第八条 申报工程应为已验收合格,满1年管护期以上,未发生质量问题的新建项目。
第九条 造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新建项目。
第十条 有施工新技术、工艺创新和成功运用新材料并在景观效果、施工质量、节能减排、经济效益等方面有显著成效的项目优先入选。
第十一条 每个会员单位原则申报一个项目参评,上一年度营业额过3000万元的会员单位及理事单位可申报两个项目参评,过1亿元的会员单位及常务理事单位可申报三个项目参评,须提供加盖企业公章财务报告复印件一份。
第四章 申报条件
第十二条 申报洛阳市优质园林绿化⼯程应具备下列条件:
1.符合相关项目建设程序;
2.工程设计合理、先进,符合相关行业设计标准、规范;
3.施工工艺和技术措施先进、合理,并符相关强制性标准。工程资料符合监理单位和监督部门的要求;
4.施工过程中没有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发生;
5.经建设方组织,由设计、监理、施工方和监督部门参与的验收合格的工程。
第十三条 申报洛阳市优质园林绿化工程应由主要承建单位(或总承包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申报,或双方联合申报。
第十四条 发生过重⼤事故,受到市、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或降低资质等级处罚的企业,两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五条 申报所需材料:
(一)申报材料包括:
1.《洛阳市风景园林绿化优质工程奖申报表》一式两份(与其它资料分开装订);
2.申报材料总目录(并注明各种资料的份数);
3.施工合同书复印件、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复印件各1份;
4.工程平面图、种植图和竣工图(如图纸太多,可提供重要节点部位的图纸)各一张;
5.工程概况介绍,重点说明施工方法、施工技术、施工重点和难点;
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情况,以图文结合形式详细说明;
7.反映工程概貌和工程特点(如工程重点部位、植物景观、园林小品、水景等)的彩色冲洗照片(规格6寸、1000万像素以上)20张(请在照片背面编号,并附简要文字说明)。
注:第5-7项均须提供电子版(U盘)。
(二)申报单位必须按《洛阳市风景园林绿化优质工程奖申报表》表内栏目要求逐栏填写,加盖公章栏须签署评价意见加盖相关单位公章,否则视为无效。申报材料必须准确、真实,涵盖所申报工程的全部内容。数据和文字必须与工程实际一致。提供的文件、证明和印章等必须清晰,容易辨认。
(三)以上申报材料的打印稿,统一为A4规格,提交时按顺序装订成册。
第十六条 洛阳市优质园林绿化工程评选程序:
(一)自检。申请评选的单位,对照申报条件进行自检,填报《洛阳市风景园林学会***园林工程奖申报表》。
(二)筛选。优质园林绿化工程评选委员会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符合申报条件的,列入评选范围。
(三)评选。由洛阳市优质园林绿化工程评选委员会进行具体的评选工作,评选工作程序如下:
1.查阅工程有关的档案资料;
2.专家组现场检查与考核;
(1)工程现场检查采用打分法,对照《洛阳市优质园林绿化工程评分标准表》结合现场实际逐项考核。
(2)现场检查组应及时填写现场检查记录,拍摄影像资料,作为评分的补充。
3.综合评议,以投票方式确定获奖工程名单。
(四)公布。洛阳市风景园林学会以文件的形式公布洛阳市优质园林绿化工程名单。
第五章 表 彰
第十七条 洛阳市风景园林学会向获得优质园林绿工程的主要承建单位或建设单位授予奖牌或获奖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对已获奖工程,若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和隐患,洛阳市风景园林学会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鉴定,并有权做出取消该工程获奖称号的决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洛阳市风景园林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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